【导语】: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市南区、市北区 、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月收入;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 家庭财产不超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边缘标准
2. 家庭财产不超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人员申请标准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青政发〔2012〕4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