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共同编制的《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这是两部门首次针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出《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行为,供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具体内容以及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交还确认书、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书3个附件,总共13页。
《示范文本》明确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示出租房屋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证明。
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合同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租赁合同。对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需进一步明确的条款,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约定。此外,《示范文本》还明确合同中的租金标准应符合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
此外,《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中明确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装饰装修、增设或拆改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况,在出现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承租人拆改变动、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的,承租人不再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等10种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本合同填写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个附件则详细列出了租房过程中需要一一确认验收的事项,细化到了物业服务、用水、供暖、燃气、用电等报修电话,极具可操作性。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1.15 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