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时间
1、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
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后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延展阅读——抽查规定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受理机构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一定比例的抽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受理机构下发抽查结果报告;抽查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受理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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