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淇县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本县居民家庭。
(二)在本县新就业且城区无住房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在本县投资、经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城区无住房的外来经商人员。
(四)在本县具有稳定就业单位,且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城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解决特殊问题的社会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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