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2、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房。
3、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 未承租公租房,已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已承租一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6、本县低保家庭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且为本县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保障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