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户籍条件(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取得示范区城镇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单身申请人须满40周岁(出生时间在1980年12月15之前);(3)离异的申请人,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离异时间在2017年12月15之前)。2.家庭的组成条件(1)申报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申请;(3)家庭未成年人必须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不得漏报;3.家庭收入条件经示范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2020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0元/月,即月人均收入低于1740元,年人均收入低于20880元),以上标准如遇政策调整的,适时予以调整。4.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房产,经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2)家庭成员3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出售、转让房产时间在2017年12月15之前);(3)家庭成员名下3年内没有注册登记汽车及其他价值量较大的生产机械(注册登记时间在2017年12月15之前);(4)家庭成员未曾持有注册企业股份(不含个体工商户)或持有企业股份不超过20000元;(5)家庭成员未担任过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房;(7)符合区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申报对象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示范区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教育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且在示范区就业;(2)与示范区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鹤壁市市辖区(不含两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4)单身申请人及父母在鹤壁市市辖区(不含两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2.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已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示范区常住户口;(2)已与用人单位(单位注册地址位于示范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在示范区连续或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鹤壁市市辖区(不含两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5)单身申请人及父母在鹤壁市市辖区(不含两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取得示范区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房产的(有预售商品房或者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的家庭,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房产,经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4)家庭成员3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出售、转让房产时间在2017年12月15之前);(5)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须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离异时间在2017年12月15之前);(6)单身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年龄应满40岁且父母在鹤壁市市辖区(不含两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出生时间在1980年12月15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