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时间或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5.损毁、破坏保障住房,铲子改变用途、结构、配套设施的;
6.在廉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