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汝阳县公租房租金收缴政策

汝政办《2014》64号《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经批准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可建立租金支付汇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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